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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二维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10 来源:司法局

 

各县(市)、区(局)司法局:

当前,我国已全面进入信息化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社会舆论生态和公众参与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为进一步增强法治宣传的娱乐性和实用性,现就使用二维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的做法进行推广,具体内容如下:

一、使用时间

各县(市)、区(局)司法局在接到通知后,已经在印制宣传品时添加使用二维码的继续使用,没有添加使用二维码的,在印制宣传品时,能添加一律要添加。

二、使用方式

二维码是二维条形码的一种,可以将网址、文字、照片等信息通过相应的编码算法编译成为一个方块形条码图案,手机用户可以通过摄像头和解码软件将相关信息重新解码并查看内容。制作二维码宣传品很简单,首先要把宣传的内容生成二维码(在网上找到生成二维码的网址然后生成),其次,在印制宣传品的时候,把二维码排版在内印刷即可。

三、适用范围

各县(市)、区(局)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手机二维码的宣传优势,不但要在开展“法律进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农村、林场、单位、部队”等活动中广泛使用,而且还要在开展其它法治宣传教育中积极推广使用二维码这一宣传手段。

四、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各县(市)、区(局)司法局要充分认识使用二维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是积极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普法工作,努力构建“伊春新媒体普法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

2、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局)司法局要认真研究,积极推广使用手机二维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这项技术,指定有此方面专长的人员具体负责。

3、反馈信息。各县(市)、区(局)司法局要认真总结使用手机二维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向市局反馈信息和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中共伊春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

二○一六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