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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通“伊春市普法微信公众平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7 来源:司法局

 

 

各县(市)、区(局)司法局:

随着时代的发展,手机已经成为当代人相互联系的主要方式,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随身物品。微信作为手机之间交流的主要平台,在相互传递文字、图片、语音、视频等全方位信息沟通、互动方面,越来越体现出它的自身优势,目前全国注册人数近5亿用户。利用微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必将成为新时期创新普法工作的主要发展方向,如何充分利用好微信这个新型载体,最大限度的发挥它的功能,使群众能够在最短时间、最大范围获得所需法律知识,是我们当前工作的重心所在,为了使全市各普法机构都能充分利用好手机微信这个平台,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花,取得良好的普法效果,现就开通“伊春市普法微信公众平台”通知如下:

一、开通时间

市司法局已经开通微信号为:yichunpufa

各县(市)、区(局)司法局普法微信公众平台开通时间定为:8月底之前开通,此项工作将做为下半年重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同时,纳入年底目标评比当中。

二、开通名称

市司法局已经开通的微信公众平台名称为:“伊春市普法”。

各县(市)、区(局)统一名称为“县(市)、区(局)名称+普法”。如:美溪普法或美溪区普法。

三、开通方式

各县(市)、区(局)司法局要以司法局为主体至少开通一个微信公众平台。开通方式按以下网址指引进行操作。

(https://mp.weixin.qq.com/cgi-bin/loginpage?t=wxm2-login&lang=zh_CN)。

四、宣传范围

市司法局已经开通微信号为:yichunpufa  名称为:“伊春市普法”的普法公众平台,原则上各县(市)、区(局)司法局全体工作人员都要加入此号,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加入,也要保证至少本单位3人以上加入。同时,积极组织本地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加入,以提高法治宣传覆盖面。

各县(市)、区(局)司法局要利用好这个平台加强与本地各单位、各部门(每个单位至少要有一人加入本地微信普法公众平台)、普法工作者、信息员的联系和沟通,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同时,还要利用这个平台为百姓提供便利的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宣传内容

微信公众平台要以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文化为宗旨,宣传最新法律条款、重点法律知识、重要法治新闻以及与工作相关的理论文章、观点论述、工作经验、创新作法和互动评论等。

所发布、传送、传播、转发、储存的内容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10)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11)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2)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内容的;

(13) 涉及他人隐私、个人信息或资料的;

(14) 发表、传送、传播骚扰、广告信息及垃圾信息或含有任何性或性暗示的;

(15)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侵犯其他用户和第三方合法权益的。

六、负责人员

各县(市)、区(局)司法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行管理和内容更新,对于所发布、传送、传播、转发的内容要履行书面手续,经过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才能上传,同时对所传内容要实行备案制度。

七、信息反馈

每季度要上报一篇利用微信平台开展普法活动的情况反映,对运行微信平台开展工作的好经验、好作法和创新方面的意见建议也要及时上报,以便于相互交流、取长补短,更好的利用微信平台平台开展普法工作。

 

中共伊春市委依法治市办公室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