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员任职审核办事指南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至第十一条。
二、申请条件
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特许任职条件: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一般任职许可须提交: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拟任职公证处出具的推荐书;
3、申请人的简历、学历证书、公证员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调令或辞去公职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经历证明;
5、公证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
6、拟任职公证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7、拟任职公证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二)申请特许任职许可须提交: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拟任职公证处出具的推荐书;
3、申请人的简历、学历证书、公证员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调令或辞去公职证明、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5、拟任职公证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领取”公证员任职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其他申办材料;
2、申请人到司法局公证管理科提交申办材料;
3、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当场受理,并转审核人员;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当面告知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进行受理;
4、审核人收到材料后,5日内按审核标准审核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在“公证员任职申请表”等表格上由审定人签出审查意见,5日内上报省厅公管处;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应在3日内通知申请人;
5、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如有异议应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五、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