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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审批(执业机构变更)

发布日期:2015-12-11 来源:司法局

实施

主体

一、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初审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事项名称

律师执业审批(执业机构变更)

流程图

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2月26日修正)

定期检验及依据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办事时限

一、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二、审批时期:10个工作日

时限说明

受理时限是自收到申请材料到做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时限。
审查时限是自作出受理决定到事项办结的时限。
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实地踏查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律师事务所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2、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应当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司法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省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审核,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
(四)不准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司法部令第112号)第二十条

业务咨询电话

黑龙江省司法厅咨询电话:0451-82297013 0451-82297117转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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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58-3877176

业务咨询

邮箱

Hljlgc001@126.com

序号

审批所需附件材料名称

规范格式文本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DOC.doc

2

市地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申请书.DOC.doc

3

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DOC.doc

4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登记表

执业律师变更登记表.DOC.doc

5

身份证、持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身份证的,还需提交暂住证

6

与原执业机构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合伙关系以及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的证明

7

原执业机构所在地出具的申请人不具有《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8

拟变更的执业机构同意接受申请人的证明

9

申请人与拟调入的执业机构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10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11

市地司法行政部门初审意见书(执业机构变更)

地市初审意见书(变更执业将机构).DOC.doc

12

近期免冠彩色二寸证件照一张

13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