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工作程序
发布日期:2015-12-23 来源:司法局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工作程序:
(1)符合律师法规定的设立律师事务所条件的律师提出申请及上报相关材料或各县(市)区(局)司法局申请材料。
(2)公证律师管理科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提交市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公证律师管理科根据局长办公会决定形成申请材料。
(5)对于同意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上报省厅律管处审批,对于不同意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
(6)对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30日内),对不符合《律师法》规定条件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