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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五项制度

发布日期:2015-12-22 来源:司法局

首问负责制

第一条   接受当事人首次询问的司法鉴定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第一责任人必须认真负责,热情服务。

第三条   对当事人所提问题或要求,要按照岗位责任制认真接待,凡是在本岗位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达到当事人满意;不能一次办结的,要作出耐心解答,说明原因。

第四条   涉及相关科室和其他部门的,要帮助当事人沟通联系,直至事情终结。

第五条   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服务承诺制

第一条   工作职责

1、负责全市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工作。

2、负责拟加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审核工作。

3、指导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

第二条   服务内容

1、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2、物证类鉴定:包括文尽收眼底鉴定、痕迹鉴定和微量鉴定。。

3、声像资料鉴定。

第三条   服务标准

1、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

3、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勤勉尽责。

4、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不勒卡、索要、刁难当事人。

5、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6、司法鉴定人要遵守法纪,执行政策,为人民服务,奉献社会,,尽职尽责。

否定报备制

第一条   认真办理当事人申办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二条   对不符合司法鉴定范围和申办不符合要实事求的要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条   对不能办理的司法鉴定服务事项,应报请主管领导登记备案,以便日后查询,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

限时办结制

第一条   办理司法鉴定事项,一般事项在受理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应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第二条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0日。

第三条   司法会计鉴定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完成。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失职追究制

第一条   对出现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影响司法鉴定人形象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报请省厅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条   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出具虚假鉴定或人情鉴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报请省司法厅给予停止执业直至开除鉴定人队伍等处罚。

第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决不允许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如有违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