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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工作培训、管理、信息制度

发布日期:2010-12-01 来源:司法局

司法鉴定工作信息上报制度

一、为了将司法鉴定工作开展的更好,开拓司法鉴定工作新领域,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而制定本制度。

二、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定期上报工作情况。

三、各司法鉴定机构每年要上报2-3篇有关司法鉴定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典型案件。

四、各司法鉴定机构要随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上报市司法局。

五、各司法鉴定机构对省司法厅、市司法局要求上报的有关数据、信访案件调查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等要按规定时间上报。

司法鉴定人管理制度

一、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政治素质、道德文化水平及业务能力等方面制定本制度。

二、司法鉴定人要定期参加政治业务方面学习,以提高自身政治、业务两个素质。

三、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司法鉴定业务。

四、司法鉴定人不接受、也可以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

五、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必须持证上岗,接受当事人的监督。

六、司法鉴定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中必须热情勤勉、诚实守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七、司法鉴定人在收到法院出庭通知书时,必须依法出庭。

八、司法鉴定人应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九、司法鉴定人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取私利。

十、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委托。

司法鉴定人培训制度

一、为提高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能力水平,发挥司法鉴定人在诉讼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是要加入司法鉴定人队伍并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必须参加司法部或省司法厅组织的岗前培训,否则不许准入。

三、司法鉴定人在接到培训通知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按时参加省司法厅组织的业务培训。

四、培训内容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进行培训,其中包括诚信建设、廉洁自律教育、国家、省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五、凡是不参加培训的司法鉴定人一律不予年检、公告,有极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培训的司法鉴定人,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