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发布日期:2011-05-30 来源:司法局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

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和人民调解立法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提出明确要求。今年5月,国务院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调解法(草案)。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了人民调解法(草案),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第二次审议通过了人民调解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三十四号主席令公布。2011年1月1日,人民调解法将正式施行。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施行,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对人民调解工作高度重视,体现了对广大人民调解员和基层司法行政干警的亲切关怀,使我们深受鼓舞、倍感振奋。部党组对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高度重视,召开党组会议进行了专门研究,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进行了专题学习,下发了学习宣传贯彻的通知,印发了宣传提纲,召开了专题座谈会,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按照司法部的部署,迅速制定学习宣传贯彻方案,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宣传,加强配套制度和组织队伍建设,通过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极大地调动了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们要在前一段学习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是我国人民调解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件大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从国家民主法制建设大局和司法行政工作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颁布实施人民调解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一)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对于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促进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人民调解法在坚持人民调解本质属性、保持其特色与传统的基础上,全面总结和吸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实施以来人民调解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成果,以宪法为依据,完整地规范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加强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规定了人民调解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关系,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等。人民调解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对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作出了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人民调解是基础。我国有80多万个人民调解组织和500万人民调解员,每年调解的民间纠纷达数百万件,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独特的优势。人民调解法贯彻了“调解优先”原则,进一步强化了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明确了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性作用,对于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的特色和优势,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做好群众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在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对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调解植根群众、面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本身就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法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了人民调解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做好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增强群众观念,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落实到人民调解工作的每个环节,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面对面地与群众交流沟通,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真心为群众化解纠纷、排忧解难,真正把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二、全面把握人民调解法的基本要求

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体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总结、继承了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创新和发展了人民调解制度,内涵丰富,内容完备。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首先要学习领会好人民调解法。

(一)全面把握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具有鲜明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这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生机与活力、深受人民群众欢迎的基本原因。人民调解的这一本质特征体现在人民调解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中,突出地体现在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中。其一是“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的原则,要求在调解过程中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意愿,这是人民调解的基础。其二是“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原则,要求在不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社会公德、村规民约等道德习惯规范进行调解,这是人民调解的依据。其三是“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既是平等自愿原则的延伸,又畅通了人民调解与其他权利救济方式的衔接配合渠道,最终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目的。人民调解的三项原则是在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完善过程中逐步总结形成的,符合人民调解性质、功能的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作用的保证。

(二)全面把握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人民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主体和具体承担者。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方面,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些规定适应了新形势下化解不同类型、不同领域矛盾纠纷的需要,有利于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实现调解组织的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在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方面,人民调解法拓宽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渠道,完善了推选方式,明确了选任条件,规定了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这些要求有利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

(三)全面把握人民调解程序规范。人民调解法坚持依法规范和灵活便捷的辩证统一。在人民调解的启动上,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但不管哪一种方式,都要坚持一个前提,就是当事人不拒绝调解。在人民调解员的选择上,既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人民调解员,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员。但不管哪一种途径,都要由当事人信任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在人民调解的实施上,要求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及时、就地调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至于调解的具体形式、方法,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调解。在调解协议的形式上,既可以制作书面形式的调解协议书,也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不管哪一种形式,都要有文字记载,立卷备查。人民调解法的这些规定,从人民调解本质特征和内在规律出发,规范人民调解活动的基本步骤、基本要求、基本标准,防止了调解的随意性、任意性;凸显人民调解不拘形式、灵活便捷、便民利民的特点和优势,防止了因程序繁琐而脱离群众、脱离实际。

(四)全面把握人民调解的基础性地位。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其中调解主要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等。这些方式各有其适用范围,各具优势和特点,既有分工,又有联系,相互配合,相互衔接,都是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各种纠纷解决方式中,人民调解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灵活便捷、不伤和气等特点,群众基础深厚,具有突出的政治优势、社会优势,在解决纠纷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人民调解法建立了人民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这些制度设计,有利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处理民间纠纷中的优势和作用,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行政、司法渠道之前,通过人民调解得到及时化解,避免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使更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五)全面把握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责,这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正确认识并切实履行好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职责,就要依法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保障能力建设,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质量和水平;就要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增强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就要依法加强对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素质。同时,人民调解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要自觉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抓好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切实在深入学习、吃透精神上下功夫,全面把握人民调解法的精神实质,更好地运用人民调解法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三、认真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学习贯彻实施好人民调解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抓紧抓好,推动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始终坚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正确方向。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工作政治性、法律性、政策性、群众性强,必须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一要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经历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阶段的实践,不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几十年的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是人民调解工作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必须始终坚持党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服务。二要坚持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法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准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带头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照人民调解法来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广大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开展调解活动,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三要坚持人民调解的本质特征。要充分尊重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灵活、便捷、不拘形式的特色优势,使人民调解工作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

(二)进一步做好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各项工作。化解矛盾纠纷是人民调解的主要任务,也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价值所在。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一要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广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扎根基层、面向群众的优势,主动深入到困难人群多、矛盾问题多、工作难度大的地方开展排查,积极在征地拆迁、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领域开展排查,积极参加党委、政府组织开展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摸清底数,建立台账,确保对矛盾纠纷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要切实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排查出来的、党委政府交办的、有关部门委托移送的、以往工作遗留的各种矛盾纠纷,在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及时、就地进行调解,努力做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切实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将不稳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对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要组织力量集中化解。对有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要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酿成事端。要努力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主动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趋势,积极调解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要深入开展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攻坚活动,努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三要认真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工作。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情报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和矛盾纠纷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四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立村(居)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区域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人民调解组织与基层人民法院以及公安、信访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机制,形成调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共同做好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五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项活动。各地要扎实深入地开展好“人民调解百日会战”、“人民调解进万家”、“人民调解进万村大服务”、“化解矛盾在基层”、“争当矛盾纠纷化解能手”等专项活动,推进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深入。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亲自包案或挂牌督办、亲自参与调解,确保矛盾得到有效化解、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至关重要。一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全面建立村(居)人民调解组织,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巩固、充实,确保每个村(居)都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要根据需要推进企业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企事业单位、改制企业、新兴经济组织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发挥在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中的作用;要着重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在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中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推动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人事、物业管理以及大型集贸市场、流动人口聚居区、行政接边地区、旅游区等行业或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把人民调解工作向容易引发人民内部矛盾的领域延伸。二要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要认真做好人民调解员选任工作,真正把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人员推选、聘任到调解员队伍中来,努力建立一支年龄和知识结构合理、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要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思想政治、法律政策和业务技能培训,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要加强队伍教育管理,广大调解员要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赢得群众的信赖与支持。三要健全完善制度体系。要抓紧制定完善人民调解法相关配套制度,把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和流程、调解协议书制作、人民调解登记、记录和档案工作、调解民间纠纷的统计报送工作等都纳入规范化轨道。要依法制定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制度,重点是社情民意分析研判制度、重大纠纷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等,逐步形成一整套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体系。

(四)进一步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人民调解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人民调解法的要求,积极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的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一要落实经费保障,认真贯彻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协调解决好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确保这三项经费落实到位。二要落实设立单位支持经费,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规定,解决好人民调解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用品、通讯设施、交通工具等办公条件,努力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效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三要落实人民调解员待遇,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困难救助、抚恤和优待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投入本职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人民调解法明年1月1日起就要施行了,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措施,切实把人民调解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要以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为契机和动力,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贡献。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