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0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版权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和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知识产权作为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构成、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保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的功能,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和实现公民权益、促进对外开放、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工作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大有可为。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功能和优势,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创新完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入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要从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高度,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服务力度,创新方式方法,推进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维护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应用和保护的良好秩序,促进和保障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要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围绕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

(一)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积极为企业、科研院所和发明创造权利人的技术研发、技术改进等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特别要注重做好对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在新技术研发过程中涉及的生产工艺流程及半成品、成品等证据材料的保全工作,防范新技术的泄露和纠纷的产生,保护技术创新。积极为企业新产品的委托开发或委托设计等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帮助和指导企业、科研院所和权利人提高证据意识,及时为其办理保密、竞业禁止等协议公证,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支持。探索利用新技术手段在作品、计算机软件等著作权登记前的创作过程中提供全程公证服务。

(二)促进知识产权合理运用和有效流转。加强对权利人以协议、遗嘱、赠与等方式使用、传承知识产权的公证服务工作,不断完善公证在知识产权的交易流转、财产继承和分割事务中的公证程序和方法,保障知识产权依法交易、分配、使用、继承,促进社会和谐。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在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竞价拍卖等活动中主动作为,积极介入监督交易活动,及时指出并纠正违法行为,确保程序公正透明、行为合法有效。积极办理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知识产权合作、知识产权入股等知识产权交易合同公证,帮助当事人各方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依法核查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签约能力情况,监督履约,保障相关合同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知识产权的有效实施,预防和减少合同履行中的风险。

(三)加强知识产权纠纷预防和调解工作。以公证的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加强对证明知识产权在先使用的保全证据公证。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合同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知识产权融资增信,提高履约率,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维护企业经营秩序和金融秩序。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工作,依法规范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完善多部门参与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探索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四)充分运用公证手段维护保障合法权益。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接受委托或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含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经营者在KTV、影院等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播放音乐、影视等作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展会现场展出商品涉嫌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集中销毁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支持公证机构提供远程公证服务,针对网络文学、新闻、音乐、影视、游戏、动漫、软件等重点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允许权利人或相关人员使用公证机构开发的远程公证系统实时取证,作为办理公证的证据材料。

(五)加强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公证工作。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和引导公证机构积极做好“走出去”企业的知识产权境外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对已经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权或已经生产、使用的产品、技术,做好在先使用、公开在先证据资料的保全服务,为企业境外专利申请、转让、许可、涉外诉讼和国际仲裁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撑。

三、加强对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创新公证服务方式。公证机构要加强公证信息化建设,关注和研究“互联网+”和电商经济的新特点、新要求,依托电子签名和数据加密等新技术,改进创新公证证明方式和服务方法,优化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公证流程,不断探索拓展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新业务。建立知识产权公证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开展“智慧保管箱”等新型公证业务。

(二)培育遴选示范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公证机构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公证部门,确定专职知识产权公证工作人员,开辟知识产权公证绿色通道,建立知识产权维权取证快速响应机制。公证机构经批准可在科创园区、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集聚区、知识产权服务业聚集区等重点园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设立公证服务点,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专业知识产权公证机构。在全国范围内遴选若干家知识产权公证服务示范机构并授牌,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公证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公证服务。

(三)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和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加大对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积极搭建平台,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创造、应用、流转、保护中的作用,共同推进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各地公证协会要加强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证业务的专题培训、研讨活动,努力提高知识产权公证业务质量。

司法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版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7年6月16日